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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许多交易、约定是通过线上达成的,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有些人认为这样的约定不能作数,可以随时反悔。事实上并非如此!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通过微信达成约定的委托合同纠纷,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被告向原告退还案涉货款。 案件回顾 胡某想在某平台购买商品,因官某的账号可以享受优惠,胡某便借用官某的账号下单,商品实际是胡某购买。双方通过微信达成约定:该订单总价2852.01元由胡某实际支付;商品先寄到官某处,官某签收后,须按胡某指定的地址转寄给胡某。约定后,胡某支付了2852.01元,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025年10月,官某确认货物已全部签收,但此后未按约定将货物转寄给胡某。胡某多次催促,官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并拉黑胡某电话、拒绝沟通。胡某认为官某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官某起诉至宁化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标的虽小,但胡某身在外省,若是按部就班走诉讼程序,两地奔波的成本甚至可能超过欠款本身,耗时耗力。为了让纠纷化解最优化,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官某取得联系,了解矛盾症结所在,并针对梳理的堵点,向其精准释法:虽然双方是通过微信达成的约定,但是同样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并非“随口说说不算数”,胡某已经履行完毕自身代付货款的义务,官某在确认全部货物签收后,应当负有按约定向胡某指定地址寄送货物的对等义务,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法官耐心向其分析利害,逐项讲清拒不履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同时引导其换位思考,让其体谅胡某身在外地追款的不易以及诚信的重要性。 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官某通过微信向胡某转账案涉货款,胡某在线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通过线上达成代付、代购等合意固然便捷,但应当注意留存好完整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收发货信息等证据,合意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原则,自觉履行约定内容,切莫抱有侥幸心理拒不履约,否则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会产生诉讼成本、信誉受损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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