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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泰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今年3月,陈某某在泰宁县一家饭店与家人聚餐饮酒,在此期间,因日常琐事与亲戚发生口角,并引起肢体冲突。泰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该情况,立即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民警进行人身检查时,陈某某情绪失控、拒不配合,对民警进行言语辱骂。民警在控制陈某某过程中被其暴力咬伤手臂,造成轻微伤的损害后果。 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卷材料,细致查阅卷宗。陈某某以暴力撕咬、言语辱骂等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涉嫌袭警罪。鉴于陈某某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检察官教育其认识自身错误,并充分释明袭警行为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危害。 综合考量陈某某主观恶性、暴力程度、伤情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泰宁县检察院依法对其以涉嫌袭警罪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陈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近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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