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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15:51:49

老人离世,委托寄售的寿山石能追回吗? 法院:受托方无法返还原物,须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林劭龙 项雯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日常生活中,不少老年藏友因出行不便,常将寿山石、字画、玉器等贵重藏品委托他人代为寄售,并基于信任只作口头或简单约定。一旦受托方缺乏契约精神,藏品便极易“有去无回”,造成委托人的财产损失。尤其当委托人年迈体弱,若在纠纷未了之际不幸离世,遗留的财产纠纷更是难以处理,此时委托人家属该如何维权?近日,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老年人委托寄售藏品纠纷案件,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2014年,已是耄耋之年的老钱(化名),出于多年情谊和信任,将自己的寿山石交由好友小张(化名)代为寄售。可4年过去,这些藏品不仅未能售出,连原物也迟迟无法取回,老钱心中焦急不已。2018年,小张向老钱出具字据,承诺于2019年5月31日前归还全部寿山石;若到期无法返还,则按照双方此前商定的代售价格8折折价赔偿。

约定逾期后,小张既未归还寿山石,也未支付藏品折价赔偿款。老钱念及旧交,始终耐心沟通,直至2025年8月仍在微信上催告小张履行约定。谁料,2025年9月老钱不幸因病离世,小张始终未履约。老钱去世后,其妻子谢女士为完成丈夫遗愿,向顺昌法院提起诉讼。老钱的女儿书面表示老钱与小张合同关系中享有的一切权利均归谢女士所有,同意由谢女士单独向小张提起诉讼。

谢女士主张,老钱已等待小张10余年,已充分顾全情面。现老钱已然离世,其作为配偶必须代其追索该笔款项,且小张理应承担因逾期付款所产生的全部利息损失。

小张则辩称,此系其与老钱之间的约定,外人无从知悉。他系无偿代老钱出售寿山石,倘若老钱尚在世,断不会如此相待。且寿山石现为他人所持有,其无法取回,该笔款项数额较大,其一时难以筹措。

图片由AI生成

法院审理

顺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钱生前将案涉寿山石交由小张代为出售,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小张作为受托人,负有妥善保管委托标的物、依约处置或及时返还委托标的物的义务。小张收取寿山石后未能完成代售事宜,且长期无法向老钱返还案涉寿山石,已违反合同义务。后小张就标的物返还及违约赔偿事宜向老钱出具书面字据,该字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案涉字据约定,小张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返还全部寿山石,逾期不能返还则按代售价8折的标准折价赔偿。履行期限届满后,小张至今未能返还寿山石,依约应向老钱承担折价赔偿责任。

老钱与小张多次在微信聊天中确认了印章的折价款,故小张应根据约定赔偿老钱印章折价款32万元。关于谢女士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小张逾期未返还寄售的寿山石,具有重大过失,其导致老钱本可以取得的标的物对应价款长期无法收回,客观上造成老钱资金占用损失,应予以赔偿。谢女士在此案中作为已故债权人老钱的债权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老钱的债权并向小张主张相应的权利。

综上,法院依法判令小张向谢女士支付寿山石折价款共计3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说法

小张以“寿山石在别人手里”为由主张无法返还,该抗辩不能成立。委托寄售中,受托人仅取得代为出售的权限,藏品所有权仍归委托人,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追认,不得擅自将藏品转交他人。若小张擅自将寿山石交由第三人,即属未经同意的转委托,其应对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负责,不能以原物不在自己控制之下为由免责。无偿委托虽可能影响注意义务程度,但不免除受托人忠实、勤勉及亲自处理事务的基本义务;因重大过失致委托物无法返还的,仍应赔偿。小张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不影响其向谢女士承担此案的责任。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托付古玩奇石、贵重物品寄售保管,切勿仅凭人情信赖。务必留存书面凭证,明确归还期限、违约赔付标准,守住自身财产安全底线。当事人之间自愿签署的书面承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当诚信履约,不得无故拖延、拒不履行。受托方无法返还原物的,须依约承担折价赔偿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财产性约定不因当事人离世后而失效,合法的债权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继续维权。法律坚决守护群众合法财产权益,失信违约行为终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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