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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5 15:45:31

3年后发现购买的奢侈品是假货,还能索赔吗? 法院:须从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作者: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林莹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买家通过微信代购一双奢侈品牌皮鞋,多年后经鉴定发现是假货。卖家辩称买家送检鉴定的商品并非其所交付的原物,且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这种情况下,买家能否主张“退一赔三”?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微信代购假冒奢侈品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钟某曾多次向章某购买境外商品。2022年10月8日,钟某向章某购买一双奢侈品牌皮鞋,支付3900元。

今年4月14日,钟某将这双品牌皮鞋送至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鉴定费40元,鉴定结论为“与正品配件不匹配”。钟某将送检结果告知章某,要求章某“退一赔三”,并支付鉴定费,章某拒赔。钟某遂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

章某辩称,钟某无证据证明送检的皮鞋是章某于2022年向其交付的原物。另外,案涉交易时间发生于2022年10月,钟某直至今年5月才主张权利,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钟某的诉请应予以驳回。

另据查明,2025年,钟某此前在章某处购买的名牌大衣被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为假冒产品,章某被判支付鉴定费及3倍赔偿款。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通过微信平台向章某购买某奢侈品牌皮鞋,并支付相应的对价,章某交付了货物,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法官分析此案存在的3个问题:

关于涉案商品是否系正品的问题

根据双方的交易内容及庭审陈述,章某应当保证其出售的产品为全新正品。首先,章某抗辩钟某送检产品与章某交付的货品非原物,在章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钟某送检标的物并非向其购买的商品的情况下,钟某提交的其与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钟某与检验人员的聊天记录、鉴定费付款记录、物流信息等证据,可以认定鉴定标的物系钟某向章某购买的商品。其次,章某既未证明钟某送检产品与其交付货品非原物,又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的来源、产地、产品质量合格证、价格等商品信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章某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应视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则案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所述,应认定案涉商品系非正品。

关于章某是否应承担“退一赔三”民事责任的问题

首先,钟某购买皮鞋用于日常消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章某虽未开设实体店,但其在较长时期内向不特定人群多次出售高端品牌商品并获取经营利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其次,根据双方长期交易习惯,章某应向钟某提供全新正品,但根据鉴定结果来看,案涉商品非正品,且章某故意隐瞒商品真实特征,具有欺诈故意,使钟某陷入错误认识,导致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并购买了涉案商品,章某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钟某“退一赔三”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此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虽然此案中双方买卖案涉商品的时间为2022年10月8日,但钟某系在其向章某购买的某品牌大衣被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为假冒产品后,才通过第三方鉴定知晓案涉奢侈品牌皮鞋亦是假冒产品。此案中,钟某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为今年4月14日,适用3年诉讼时效规定,故钟某的诉讼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最终,法院判决章某退还钟某货款3900元,并赔偿3倍货款1.17万元及鉴定费40元,钟某将所购皮鞋退还章某。

法官说法

此案的关键争议之一,是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许多消费者误以为“交易发生之日”就是诉讼时效的起点,但法律并非如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并非从买卖发生之日起算,而是从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并且知道义务人是谁之日起算。

具体到此案,钟某虽然是在2022年购买皮鞋,但其在购买时并不知晓皮鞋是假货。直到2025年,因另案生效的案件,钟某才对章某所售商品产生合理怀疑,并在今年送检后,钟某才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因此,此案诉讼时效应当从今年4月14日起算,而非从2022年10月8日起算。钟某今年5月起诉,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知道权利受损”须以消费者实际知晓或应当知晓为前提。消费者在发现商品可能为假货后,应及时固定证据、送检鉴定并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

法官提醒

消费者选购商品,特别是奢侈品等高单价商品时,应尽量选择官方渠道或品牌授权店铺、信誉良好的经营者,切勿因价格优惠而忽视交易安全。交易过程中,注意保存商家关于“正品”“专柜验货”等承诺的聊天记录,以备日后维权之需;收货时,要当场仔细查验商品外观、包装、标识等,并妥善保留相关凭证。

经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产品质量法》等规定,从正规渠道进货,查验供货方资质,留存供货凭证、授权文件等来源证明,确保所售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若明知或应知商品系假冒仍予销售,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的,构成欺诈,依法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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