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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几十元的平价住宿,硬件简陋在所难免,安全保障义务是不是也可以跟着“降价”?在一些民宿、客栈经营者眼里,低价就等于低标准,硬件跟不上,安全管理也能“打折扣”,但法律的底线从无“折扣”,无论住宿价格高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都不容“打折”。日前,南靖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消费者在客栈摔伤引发的赔偿纠纷,既厘清法律责任边界,也兼顾小微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 案件回顾 2025年1月,上海的华先生到南靖办事,为出行便利,他选择了一家定价亲民的家庭式客栈入住,每晚房费仅80元。当晚,华先生在洗漱后因浴室地板湿滑不慎摔倒。经医院检查诊断,其伤情为左股骨颈骨折,后续经鉴定,此次摔伤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4月,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分歧。华先生认为,自己摔倒完全是因为客栈安全管理不到位、设施存在多重隐患,浴室没有合理铺设防滑垫,墙面也没有张贴防滑警示标语,房间配备的拖鞋老旧打滑,再加上浴室门槛过高,多重隐患叠加才导致意外摔伤,客栈理应承担全部责任。据此,华先生向客栈提出19万余元的各项损失赔偿请求。 面对高额索赔,客栈经营者拒不认同,表示客栈住宿费仅80元,硬件条件有限,且事发后已第一时间协助送医救治,后续应华先生要求包车将其送回上海,已尽力履行救助义务,不愿承担高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华先生遂向南靖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为最大限度减轻双方诉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官当即组织双方开展调解。 其间,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客栈经营者清晰阐明其经营短板与法律责任:民宿、客栈作为经营性住宿场所,对入住旅客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浴室缺少防滑垫、警示标语等必要安全设施,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通过释法说理,经营者充分认识到自身安全管理的过错。另一方面,法官兼顾案件实际,安抚华先生的情绪,客观说明客栈属于低成本经营,且事发后积极施救,并无恶意推诿行为。法官也向华先生释明,其作为成年人,对浴室湿滑环境亦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 经过2个小时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客栈经营者向华先生诚恳致歉,并当场支付4万元赔偿款。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断是否“未尽到”该义务,应看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危险预防、警示说明、及时救助等义务;具体标准须结合场所性质、危险来源、控制能力、预防成本、受害人认知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官提醒 民宿、客栈作为经营性住宿场所,不能把安全当作“额外选项”。价格可以亲民,条件可以有限,但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注意不能因此“打折”;越是低成本、高风险的环境,越应把最基本的提醒、防护和救助做到位。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入住时要留意住宿场地安全隐患,如因经营场所设施缺陷受伤,注意留存现场照片、消费凭证、就医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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