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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1 11:31:16

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以数字监督保障未成年人辩护权—— 破解法援“三日内通知”超时难题

作者: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黄颖 陈清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可这类程序超时的问题线索,往往隐藏在繁杂的案卷记录中,仅靠人工阅卷难以及时发现。

近日,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从法律援助律师发现的一条程序超时线索入手,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跨部门归集数据开展批量筛查,变被动等待线索为主动排查风险,以数字监督补齐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监督短板,既纠正个案程序偏差,也推动破解类案监督难题,把未成年人辩护权保障落到实处。

深挖一条线索 透视监督痛点

“法律要求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要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这个案子怎么超时了?”今年3月,福州长乐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在梳理卷宗时发现时间线异常,随即向长乐区检察院申请开展侦查活动违法监督。

该案中,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律师阅卷核对时间线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完成首次讯问,侦查机关却没有在法定三日期限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案件侦查最关键的阶段,这名未成年人没能及时获得律师帮助。

“这类程序问题隐蔽性很强。”办案检察官介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大多不熟悉法律规定,即使办案程序出现瑕疵,往往也察觉不到。以往这类监督线索主要靠人工排查。检察官人工阅卷,要反复比对讯问、拘留、法援指派等多项时间线,案卷一多,稍有疏忽就容易遗漏。传统阅卷模式下,这块监督短板一直难以补齐。

办案检察官清醒认识到,只办好这一起案子远远不够,同类程序漏洞很可能在其他案件中重复出现。长乐区检察院以这条个案线索为切入点,启用特殊人群指定法律援助权利监督模型,将个案监督拓展到类案批量排查,监督模式从“等线索上门”转向“主动找问题”。

数据跨界碰撞 激活监督引擎

数字监督,首要就是打破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如何让沉睡在不同系统里的数据“开口说话”,让法律监督精准发力?

长乐区检察院主动对接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汇聚侦查机关办案信息、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台账、看守所强制措施和在押人员登记等多源业务数据。

数据归集只是第一步,海量数据如何发挥威力?该院依托数字检察一体化平台,将未成年人等应当强制通知辩护的特殊人群身份、首次讯问时间、强制措施时间、法援公函出具时间设为核心比对指标,对今年近200条相关案件数据进行批量碰撞校验。

“大数据自动比对时间线,人工很难完成的海量核查工作交给模型。除律师报送的这起案件外,模型还筛查出另外3起存在同类程序风险的案件,挖出了不少人工阅卷难以发现的隐性瑕疵。”办案检察官说。

不过,数据预警不等于已经确认违法,每一条疑点都必须落地核查。长乐区检察院坚持审慎核查,发挥内部业务协同优势,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线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发挥少年司法专业优势共同开展调查。同时,办案检察官向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核实案件经过,全面调取卷宗固定书面证据,向侦查人员核实办案流程细节。最终确认,侦查机关未遵守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定要求。

“侦查初期是未成年人最需要法律支持的关键阶段,若未能及时指派辩护律师,则意味着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缺少专业法律帮助、辩护权保障出现缺位,客观上形成阻碍法律援助律师履职的情形,直接关系到刑事侦查程序的正当性。”办案检察官直言。

闭环溯源整改 筑牢监督防线

厘清事实、辨明法理之后,长乐区检察院依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六条,向侦查机关制发《纠正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通知书》,指出相关程序问题,督促纠正问题,完善内部办案审核环节。

侦查机关收到监督文书后迅速开展内部复盘核查,压实一线办案责任,重申未成年人通知辩护的时限要求,并书面回复:明确坚决推进整改,加强办案人员在今后办案过程中规范执法,避免此类违法现象再次发生。同时,检察官还当面将案件监督办理情况反馈给提交线索的法律援助律师,律师对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表示认可。

个案纠错只是第一步,建立长效机制才能治本。长乐区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健全检司常态化联动机制,打通线索双向移送通道:法律援助中心一旦发现阻碍律师依法履职的情况,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针对法援律师提交的监督线索,实行即时登记、分级审核、优先办理,畅通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渠道。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既要守住案件实体公正,更要抓实程序细节规范。”长乐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数字检察的价值,就是把藏在卷宗深处、容易被忽视的程序风险变成可预警、可核查、可整改的疑点。该院将持续做深数字检察工作,依托智能化监督守牢程序正义,推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等特殊群体权利保障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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