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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2 13:06:50

无证有偿代理诉讼 服务合同被判无效 法院:无资质公民无权以牟利为目的提供法律服务

作者:徐林煌 廖晓红 曹晓丹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在民商事诉讼中,不少当事人为便捷维权,会委托普通公民代为处理诉讼、保险理赔等法律事务,并约定高额风险报酬。但很多人并不知晓,我国对有偿法律服务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普通公民无权以牟利为目的承接诉讼代理、法律服务业务,双方签订的有偿服务合同中的报酬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近期,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公民有偿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龙岩某运输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卢某,与张某签订有偿法律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卢某委托张某代为处理该运输公司名下某车辆发生的员工死亡保险理赔中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索赔相关事务;劳动报酬按照保险理赔款22%的标准计算,于工作结束后30日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某自行选定代理律师,以某运输公司名义办理诉讼委托手续,向法院提起保险理赔诉讼,一审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各项损失106万余元。经审理,一审法院驳回该运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运输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该运输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经再审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涉案保险公司向某运输公司赔付20万元。同时明确,该20万元赔付款项为车辆商业险司责险,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案件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某运输公司承担,且一审法院已向该运输公司退还减半收取的一审诉讼费。此外,一、二审全部诉讼费、1万元律师代理费均由张某先行垫付。

后续双方就垫付费用返还、劳务报酬支付等事宜产生争议。今年1月,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新罗法院。

法院审理

新罗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合同的订立主体为卢某与张某,委托核心事项为处理保险理赔诉讼事务,张某全程围绕运输公司的保险纠纷案件开展诉讼代理、理赔沟通等工作,其服务内容本质属于法律服务范畴,案涉合同实为有偿法律服务合同。

张某作为普通公民,既无律师执业资质,也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不具备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法定主体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代理诉讼事务具备无偿性、非职业性的核心特征,严禁普通公民以牟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有偿性法律服务。卢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明知张某无合法法律服务资质,仍与其签订有偿法律服务合同、约定高额风险报酬,该报酬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法院结合案件实际履行情况、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综合判定:张某为案涉诉讼事务实际垫付的诉讼费,应当予以返还;但其主张的高额劳务报酬、违约金、律师费等诉求,因合同相关约定违法,不予全额支持,法院酌情认定合理费用为300元。

在责任承担方面,卢某作为直接签订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某运输公司作为涉案保险纠纷的当事人、合同利益的实际享有者,全程参与合同履行,根据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须与卢某共同承担案涉债务。

最终,新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卢某、某运输公司共同向张某支付垫付款项及合理费用共计2.9万余元,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卢某及某运输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仅律师、持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依法开展有偿法律服务,这是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保障当事人维权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保障。

法律并未完全禁止公民代理诉讼行为,但明确公民代理仅限无偿、非职业、偶发性的协助行为,严禁普通公民将诉讼代理、法律服务作为牟利手段。此案中,张某虽为案件维权付出时间、精力,并垫付相关费用,但因不具备有偿法律服务资质,无法依据合同约定获取高额风险代理报酬,仅能收回实际垫付费用及少量合理成本。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维权时须通过合法正规渠道,切勿委托无资质个人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如需处理诉讼、理赔等法律事务,务必选择具备合法执业资质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既能有效规避合同无效、维权落空的风险,也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民事纠纷与经济损失。

文身店能否以“看起来成年”免责?

法院:对难以判明年龄的,应当要求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

□吴楚娴 陈琦 王语晨 陈雨坤

“他看着挺成熟的,我哪知道是未成年人?”这句辩解,在一些文身店被追责时反复出现,但“看着像成年人”,从来不是给未成年人文身的“免责金牌”。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纠纷案件,给文身从业者提了个醒——核验年龄,是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

案件回顾

小明(化名)系一名初三学生,不久前,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到莆田某文身店接受文身服务。某文身店在未核查小明年龄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小明的父亲发现后,将该文身店诉至荔城法院,要求其返还文身费用,并赔偿清洗费、精神抚慰金等。某文身店辩称,小明到店时身上已有大面积文身,发色张扬,身材高大,行为举止较为成熟,看起来像成年人,因此未对小明年龄进行核验。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荔城法院依法调查案件事实,重点核实小明年龄、文身时间、文身部位及面积等细节,明确文身服务的具体情况。审理过程中,法官向某文身店指出,文身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核验年龄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能仅以“看起来像成年人”为由免责。同时,法官也引导监护人关注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理性处理纠纷。经过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自行达成和解,某文身店同意承担相应责任,返还文身费用及赔偿部分损失,小明父亲最终撤诉。

法官说法

文身是通过针刺等方式将化学颜料植入皮肤真皮层,难以自然消退。未成年人身体尚未发育完善,文身易引发感染、过敏等问题,且清洗费用高、周期长,还可能留下疤痕,对今后升学、参军、就业和职业选择也可能产生影响。未成年人对文身后果的判断能力不足,很难真正理解其对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利益造成的长期影响。

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是“你情我愿”的消费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也进一步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年龄的,应当要求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

违反上述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仅面临行政监管层面的责任,在民事上也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通常超出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范围。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服务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文身店应返还费用;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清洗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法院会结合未成年人年龄、文身面积和部位、经营者是否核验身份、监护人是否尽责等因素确定责任比例。

法官提醒

广大家长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和社交环境,及时开展生命教育、审美教育和法治教育;同时提醒文身从业者要守法经营,面对未成年人提出文身要求时,必须明确拒绝,不能为短期利益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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