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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法院审结我省首起拒执自诉案

2016-02-19 09:24:12 来源:

打击“老赖”有了新“武器”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9日讯  日前,将乐县法院审结了我省首起拒执自诉案件——被告人廖某某拒不执法院判决、裁定罪案。该案的审结,标志着打击拒执犯罪、解决“执行难”有了新“武器”。

“执行程序被称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生效判决文书能否落地,也关系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确立。”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明感慨道,“一段时期以来,‘执行难’问题凸显,当事人的胜诉权益难以及时实现,严重践踏了法律权威。”

去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追究拒执罪由公诉程序转换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并行。引入拒执犯罪刑事自诉程序,较好的避免了公诉程序运转周期过长导致当事人权益实现缓慢的弊端,有效增强了对“老赖”的打击力度。我省首例拒执自诉案件即在此背景下诞生。

自诉人徐某某与被告人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在将乐县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调解书生效后,廖某某继续拖欠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去年11月,徐某某向将乐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与自诉人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继而获得自诉人谅解。据此,将乐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结案并不意味着事件的终结。今年2月4日,三明中院召开党组会与审判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的实施细则》。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拒执自诉程序的操作规程,完善了反抗拒执行、反规避执行、反消极执行常态长效机制。“三明法院试水拒执犯罪自诉机制,使刑事自诉成为打击拒执罪犯罪、化解执行难的利器,就是要让生效判决文书变为‘真金白银’,让司法公信落地生根。”该案承办法官全峰说。

(记者 游晓龙  通讯员 杨怀荣 张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