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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益达”起纷争 法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权行为

2017-04-26 09:15: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6日讯  所谓“傍名牌”,就是经营者将其商品商标做得与驰(著)名商标相似,误导消费者将其品牌认定为名牌,以便达到在短时间内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不久前,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就查处了这么一起让人混淆的真假“益达”案例。

假“益达”与注册商标相似 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

不久前,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三明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宁化店依法检查时,发现日用品区域牙膏专柜有销售广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益、达”字样的牙膏,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认定厂家泉州市某威贸易有限公司自2010年9月9日起至案发,向三明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宁化店销售广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益、达”字样的系列牙膏。

“这些牙膏使用的商标均与经核准注册、现权利人为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在包含牙膏在内的第三类商品上的‘益达YIDA’商标相似,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介绍,泉州市某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随后,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泉州市某威贸易有限公司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泉州市某威贸易有限公司随后向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一份《要求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承认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销售“益达”字样的系列牙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予处罚是正确的,但按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太重,要求减免行政处罚。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泉州市某威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6万元。

法院判决 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泉州市某威贸易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不服,向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维持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泉州市某威贸易有限公司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该案后,认为泉州市某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广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牙膏的组合商标“益、达、Extra”,与他人注册在牙膏上的“益达YIDA” 商标相似,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故法院判决维持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那么如何判定商标是否构成“商标相同”及“商标近似”呢?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广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牙膏组合商标“益、达、Extra”,与他人注册在牙膏上的商标“益达YIDA” 商标,尽管两个商标的整体结构不完全相同,但以母语是汉语的国内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对商标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汉字“益达”上,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两者在整体上构成近似。而泉州市某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广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组合商标“益、达、Extra”的牙膏,就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故法院判决维持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吴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