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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万元银行转账,是合伙资金往来还是借款?

2022-12-09 15:35: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州长乐法院: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双方借贷关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9日讯 仅依据银行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能否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近期,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该案中,原告李某起诉要求被告廖某偿还借款本息。承办法官经查证得知,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案外人王某三人共同经营“过桥业务”——对外出借资金,并约定由廖某将出资款项转账至王某或者李某账户内,再由其两个人支付给客户。待客户还款后,廖某出资的本金和赚取的利息由王某或李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廖某。

2018年,李某曾经分三次向廖某银行账户转账共计45万元。之后,因退出合伙问题,三方仍有款项未结清,由此引发纠纷。2022年7月,李某以上述三笔款项乃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李某所提供的银行流水仅能反映双方之间的部分款项往来情况,无法证实45万元款项系双方间的借款。同时,李某未能举证其和廖某已就借贷达成合意、案涉款项系基于廖某向李某借款的合意基础下支付。

这笔款项是合伙资金往来,还是借款呢?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廖某未认可案涉款项系其与李某间的借款,且李某与廖某、王某间有其他法律关系,而李某又未提供证据证实案涉款项系基于借贷而向廖某支付,因此对李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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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成立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首先,债权人已向债务人支付款项;其次,该款项系基于双方民间借贷的合意而支付。该案中,对于案涉款项已支付这一事实,原告、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法院已认定该事实。但债权人主张借款未还,还应向法院举证案涉款项系基于双方借贷的合意而支付的事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王子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