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六合彩”赌博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1日讯 近日,福安市检察院起诉的林某甲、江某某、林某乙涉嫌赌博罪一案,经法院审理,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经查,该案涉及赌资1亿1千万余元,3名被告人非法获利270万余元,涉及参赌人员数百名。这是福安市近年来查获涉及赌资最大的“六合彩”案件。 2021年7月以来,被告人林某甲按照香港、澳门“六合彩”定时开奖结果“做庄”进行赌博,先后收取数百人的六合彩押注资金,并给予收注金额2%至6%不等的回报,逐步发展下线代理,进一步扩大赌资规模。其间,被告人江某某为获取利益,明知被告人林某甲从事“六合彩”赌博,仍帮助接收不特定人员的赌注,并利用微信收取和赔付代理赌资;被告人林某乙则以每月5000元工资受雇于被告人林某甲,负责统计结算每日押注盈亏。 至案发,被告人林某甲非法获利256万余元,被告人江某某非法获利10万元,被告人林某乙非法获利4.5万元。 经查,被告人林某甲、江某某、林某乙的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其中,林某甲作为“庄家”在六合彩赌博中起到主要作用,其本人及发展的下线代理,多次招引多人参与押注六合彩赌博,且有一次前科,应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江某某、林某乙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其余参赌人员均被另案处理。 (记者 王淇锋 通讯员 黄清苹 缪晓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