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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仓山法院审结一起同居财产析产纠纷案

2023-03-27 11:36:4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7日讯 近日,福州仓山法院审结一起同居财产析产纠纷案,判决福州市台江区某房产归被告吴某所有,泉州市某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原告应支付被告房屋补偿款500000元。

2016年,张某与吴某相识,数月后即开始同居生活直至2021年12月。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泉州市两处房产。2018年9月1日,二人签订了《协议合同书》,约定张某全资购买的两处不动产,登记在吴某名下,二人属于此两件不动产单元完全拥有者,若一方私自处分不动产须赔偿另一方1000万元违约金。二人分手时协议自动终止,张某支付50%资产净增值价值,吴某无条件办理涉案房产过户张某事宜。

2021年11月,张某、吴某在微信中约定将台江区房产出售。2021年12月,吴某与张某按约定分配售房款项,同月6日,二人在微信中约定《协议合同书》作废并撕毁。

2022年初,张某将吴某诉至仓山法院,根据《协议合同书》内容请求法院判令: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和泉州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50万元。吴某辩称张某要求归还台江区房产一事已经丧失请求权基础,泉州房产吴某拥有50%的份额,张某无权请求归其个人所有,且吴某不存在违约情形。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近五年,时间较长,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同居关系。福州市台江区的房产,原、被告在微信中约定将该房产出售,并按约定分配售房款项。上述行为视为双方对该房产的分割重新达成合意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泉州市房产系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购置,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被告已确认绝大部分购房款系由原告出资,且双方同居时间较长,故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双方共有。综合考虑双方的共同生活情况,衡平双方利益,酌定原告应支付被告房屋补偿款500000元。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签订的《协议合同书》,已在微信中表示该合同“作废”并撕毁,故该合同书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综上,仓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原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何志涛 罗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