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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厦门陈千总杀媳案的启示

2023-04-13 15:13: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近年来,随着网络普及,特别是自媒体的飞速发展,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变得越来越大,甚至很多已经判决的案件也得以改判。重罪变为轻罪,有罪变为无罪,都已不再新鲜。

其实舆论影响司法自古就不是新鲜事。在没有“舆论”这个词语的年代,其被称为“民意”。

以厦门为例,清末就发生过一起民意影响司法审判的案例。近读原厦门《江声报》编辑黄伯远民国时期编撰的《红叶草堂笔记》,其中一则即有名的“陈总杀妻案”(陈总即陈千总)。这起案件曾轰动一时,民意为之沸腾,最终迫使官方改变判决。

所谓陈总者,按照黄伯远书中记述,本是台湾人,甲午战争后内渡,住在厦门蚶壳井,属于时人所称的“四大总”之一,为人骄横。儿子陈天送却性格懦弱,娶妻王不池,中等相貌。陈总的老婆总是虐待儿媳,儿媳“呼号惨叫声时闻”,但邻人忌于陈总的蛮横,都不敢劝阻。有种说法是,陈总和儿媳之间有“新台之丑”,所以陈妻才迁怒儿媳,百般虐待。

有天晚上,王不池哭得特别厉害,第二天就听说她已经死了。街坊邻居议论纷纷,有人说是陈总要强奸王不池,王不池不从,陈总的老婆就帮着一起虐杀了王不池。街人越听越气愤,一哄而上,将陈总的住处捣毁了。

事情闹大了,官方就启棺验尸,但当时代理厦防厅的董筱珊和陈总有交情,护着他,因此验尸的结果是没有致命伤。结果一出,大众不满,“时观者空巷,一时砖石纷投,叫骂之声嚣起”,董麻子(董筱珊的绰号)吓得赶忙躲进官署。

不满的群众越聚越多,兴泉永道的官员只好让同安县事陈文重新审案。陈文善于顺应民情,“知众怒难犯”,于是择期进行公审。公审时先提审陈总的老婆,一顿刑讯逼供。围观的群众纷纷鼓掌叫好,称赞陈文为“陈青天”。紧接着提审陈总,先“笞五百”,再“杖五百”,又“敲五十”……直接把陈总打死在杖下。于是民怨遂息。

厦门文史专家洪卜仁先生也曾在2003年3月9日的《厦门晚报》上撰文《清末陈千总杀媳案》(后收入《厦门史地丛谈》一书),讲述这件事的来龙去脉。因为依据的是清宣统二年(1910年)3月28日《厦门日报》的报道,比黄伯远笔记中的记载更详细,也更接近真相。洪卜仁文中称,此事发生在清末宣统年间,陈总即陈千总,名承昌,家住外清保,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间当上了厦门总商会巡船管带营千总。此人本性凶狠,时常结党横行市井,又与官方勾结。陈妻也有名字,叫李妈缘娘。

被害人王不池家住青墓口,自幼父母双亡,寄住在其表嫂陈尹氏家。1908年,19岁的王不池嫁给了陈承昌的儿子陈天来(而非黄伯远书中的陈天送)。根据洪文,不仅陈妻虐待儿媳,陈承昌也同样如此,甚至还意图调戏和强奸儿媳,王不池誓死不从,因而埋下祸根。

宣统二年三月初八清晨,陈尹氏突然得到小姑王不池已死的消息。到陈家后看到王不池横尸墙角,全身血迹斑斑,颈下勒痕交错,一看即系遭受虐待惨死,因此忙向厦防厅鸣冤,请求验尸查办。陈承昌恶人先告状,让儿子陈天来出面报案,诬称王不池是受娘家侮辱而自杀。

厦防厅官员与陈承昌官官相护,对陈尹氏的控告不予理睬,也不验尸。陈承昌还派人将尸体抢走,藏在别处。由此激起民愤。三月初十早上,愤怒的群众捣毁陈承昌的家,又联名向官厅控诉陈承昌作威作福、欺压无辜的种种恶劣行径。连绅商学各界团体也纷纷联名散发传单,要求严惩陈承昌,开棺公开验尸。

三月十三日,厦防厅迫于压力,同意次日在半山塘破布山开棺验尸。第二天,验尸现场人山人海,足有五六千人在场。验尸的结果是死者身上伤痕累累。厦防厅当场将陈承昌锁枷带走,围观的群众纷纷对陈承昌拳打脚踢,或投以乱石。

五月初二上午八时,厦门道宪委派同安县令陈大令提审陈承昌夫妇,动用大刑后,二人招供,承认调戏、虐待、杀害王不池并伪造自杀假相的事实。五月初五陈大令作出判决,以杀人罪判处陈承昌死刑,当庭重责五百大板后,宣布第二天执行。陈妻被鞭责三百,仍押回监禁。陈承昌当晚在牢房身亡。

对比两文,发现基本事实大致相同,细节却有颇多不同处,甚至连人名都有所不同。虽然黄伯远长期在厦门本地报社当编辑,写文时间离案发时间也更近,但因为洪卜仁直接依据的是案发后本地媒体的新闻报道,因而洪文所记述的远比黄文更可靠。

这起案件在厦门影响颇为深远,黄文和洪文都提到,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厦门通俗教育社还曾上演根据此案改编的话剧《陈千总杀媳》,在当时产生颇大影响。但黄伯远称,话剧“事多虚构,非实录也”,貌似他最了解真相。

确实黄文中提到了洪文中没有涉及的一些情况,如案件了结后,陈文因为平息民怨有功被嘉奖,董麻子却被免官;陈妻被释放后因为贫穷无法生存,将一个女儿卖到妓院为娼。

不论事实真相如何,这个案例都极其典型地说明了舆论(或曰民意)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司法审判。舆论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自然有其存在的价值。民意更是如此,实际上法律的制定本就是以民意为基础,否则即使发布也难以执行。但尊重民意的前提是,民意应当是自发的,而不是被煽动、甚至裹挟的;应当是在充分认知客观事实基础上产生的,而非基于部分事实、甚至虚假事实基础上产生的。对于那些为达到某种特别利益,故意制造的所谓民意,一定要提高警惕。至于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可能完全不考虑舆论、民意,但也不能为了顺应所谓的民意而枉法裁判,制造更大的不公。

按照黄伯远的看法,这起貌似是民间因为民愤、民怨自发产生的民意行动,实际上是人为操纵的。他说,陈总是因为和某个巨绅“有隙”,“绅倡之,狱遂起”,甚至还有个名流仿骆宾王的《讨武檄》体,写檄文煽动民愤。因而当地官员怕激起民变,遂示意同安县令,“不求供,但杖毙。”

如果真的如此,何来司法公正?

(西流 作者单位:厦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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