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莆田涵江法院严惩“毒狗卖肉”牟利行为

2023-10-19 10:03: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9日讯 近日,莆田涵江法院宣判一起毒杀、收购、私宰、销售毒狗肉“一条龙”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据悉,2022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詹某某、刘某某明知同案人巫某、阮某等系以毒药投喂、毒针注射的方式毒杀狗,仍提供毒药、毒针给上述人员使用,并收购毒杀所得的死狗,运送到二人租赁的涵江区国欢镇南林安置房小区附近的屠宰点屠宰后,存放于位于涵江区国欢镇都村处的仓库内,后以均价每斤16-17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给他人食用,已销售金额达47517.44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屠宰点、仓库抓获被告人刘某某、詹某某,在仓库内查获已宰杀的狗肉33只(291.5公斤)以及白色块状物1包。尔后,在同案人巫某处扣押橙白色蜡状物10块,在同案人阮某处扣押疑似毒针67支。经抽样鉴定,从白色块状物、橙白色蜡状物中均检出氰离子成分,从针剂中检出琥珀胆碱成分,均属有毒有害成分。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金额56845.4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本案犯罪情节、二被告人的犯罪作用,以及被告人詹某某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对被告人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对被告人刘某某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记者 陈静 通讯员 李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