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一交通事故受害者
2023-11-10 10:47:4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0日讯 近日,永春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一交通事故受害者。 2015年3月,黄某驾驶摩托车由永春往漳平方向行驶至省道203线232公里660米路段,与对向由苏某驾驶的无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一级伤残及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苏某应当履行的部分一直未执行到位。执行人员将苏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经多次司法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无法全部执行到位。 考虑到黄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陷入困难,执行人员及时为黄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8万元。 (涂水龙)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