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互相指责过错 法官调解案结事了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9日讯 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执行一起互负履行义务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7月开始,宁化某贸易公司持续向某天贸易公司购买建福牌水泥,某天贸易公司将水泥运输到指定地点,履行了交货义务。因宁化某贸易有限公司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某天贸易公司将宁化某贸易公司诉至法院。 经宁化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宁化贸易公司分期履行尚欠690000元水泥款,2023年7月25日前支付90000元,余款600000元自2023年8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4年2月28日前需全部付清。若宁化贸易公司未按调解协议约定的任一期限足额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支付对应违约金。同时,某天贸易公司也应及时提供支付货款等额的票据给宁化某贸易公司。 调解协议生效后,宁化某贸易公司支付了两期货款后便以某天贸易公司未开具票据为由不再支付货款,某天贸易公司遂向宁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各被执行人和申请人,并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 调解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未按规定开票等情况,双方情绪激动,都认为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纠纷进入执行程序。经过执行法官耐心地劝导、释法析理,某天贸易公司当即表示愿意放弃违约金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开具发票,宁化某贸易公司也于当日付清剩余水泥款。至此,案件圆满化解。 (曹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