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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代销电子烟获刑 连江法院:电子烟属于烟草专卖品

2024-01-25 10:29: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5日讯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品,需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销售将触犯法律。近日,连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程某某非法销售电子烟产品,最终难逃法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间,被告人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通过微信等方式向他人代销电子烟产品。程某某在获取买家购买订单后,将订单信息转发给上线供货商,由上线供货商直接邮寄电子烟产品给买家,程某某从中赚取差价。经查,程某某销售金额达1248851.24元。程某某从中非法牟利约7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最终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法官提醒: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专卖管理制度,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属于无证经营行为,电子烟亦属于烟草专卖品。销售烟草专卖品需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并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依法生产和经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朱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