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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不安全野生河豚鱼干 买家诉至法院索10倍赔偿

2024-01-30 13:03: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网售不安全野生河豚鱼干 买家诉至法院索10倍赔偿

法院:销售者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30日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民生热点,保障食品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近期,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食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余某通过某交易平台向赵某购买了一批河豚干。之后,余某发现这批河豚干的生产地并非国家批准的养殖河豚基地,赵某所售商品是野生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风险,有可能致人中毒死亡,属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禁止销售的食品。同时河豚干上也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消费者无法判断其是否在保质期内,也存在安全隐患。所以,余某认为赵某没有履行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让其购买到不安全的食品,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及其他相关费用损失。

赵某表示,目前国内对河豚干并没有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河豚鱼有毒并不代表河豚鱼干也有毒,若要认定食品有毒以及毒性程度,需提供专业机构的检测证明。而且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了,才能获得赔偿,余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人身受到损害,所以不存在赔偿的前提。赵某认为余某购买河豚干的目的不是为了正常的生活需要,余某明知河豚干的相关情况仍大量购买,说明余某是以索赔为目,因此余某不是《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无权要求10倍赔偿。

法院审理与说法

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需要10倍赔偿?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 和养殖暗纹东方 加工经营的通知》,野生河豚鱼干属于国家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赵某明知案涉野生河豚鱼干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经营销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其价款10倍赔付余某。

2.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然要进行赔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销售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负法律责任,因此,食品是否造成人身损害不影响销售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

3.若并非以食用为目的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还能主张赔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购买者是否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不影响销售者赔偿责任的承担。

4.如果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如何合法主张10倍赔偿呢?

如果消费者在食品购买或食用过程中受到了损害,可以向当地食品监管部门或法院提起索赔,具体程序如下:①消费者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购买凭证、食品样品、检测报告等;②消费者可以先与销售者协商解决问题,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向当地食品监管部门或法院提起索赔;③食品监管部门或法院将调查、核实消费者索赔的事实和证据,如果认定销售者存在违法行为,则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不同意赔偿,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林月琴 杨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