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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成“三方解纷团”诉前调解化矛盾 车辆维修“拉锯战”落下帷幕

2024-02-26 15:15: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保修期内更换发动机引纠纷,法院组成“三方解纷团”诉前调解化矛盾——

车辆维修“拉锯战”落下帷幕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6日讯 “你们4S店怎么可以这样,更换发动机,竟然更换了一个翻修的,必须赔偿!”在调解室,当事人陈先生厉声说道。

“我们都是到原厂家调货的,按程序维修,不可能更换一个翻修的发动机给您!”4S店员工辩称。

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龙门法庭诉前化解一起车辆维修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室达成一致意见,并握手言和。

2023年11月,陈先生到汽车消费纠纷诉非联动工作站寻求帮助。原来,陈先生的汽车于2020年底购买,前段时间因发动机故障送4S店维修,但是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发动机故障依然无法排除。由于发动机还在保修期内,4S店就建议陈先生更换汽车发动机,陈先生立即同意更换。

4S店向厂家申报后,免费更换了发动机。但是,陈先生发现更换后的发动机表面粗糙、发动机气门室盖处使用红色密封胶,怀疑系翻新维修。经与4S店多次协商无果,陈先生选择汽车消费纠纷诉非联动工作站为其解忧。

在了解详情后,工作站立即启动汽车消费纠纷化解机制,龙门法庭、市场监管部门和汽车行业商会组成“三方解纷团”介入该案。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发现陈先生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经办人员遂组织第一次调解,但双方在发动机是否为翻新发动机方面依然分歧巨大。后经办法官与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展开多方调查,并邀请汽车维修专家一同前往该4S店查看案涉汽车。

调查结束后,近日,双方当事人又一次坐回调解桌前,调解员向双方通报了调查结果,发动机确实为原厂家所提供,而且安全性能等方面都符合标准。之后,调解员结合专家意见释法说理:一方面,发动机确实符合安全性能标准,虽然表面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正常使用,该情况没有达到可以更换发动机的情形;另一方面,鉴于发动机表面存在瑕疵,4S店在调货后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而将表面存在瑕疵的发动机直接安装到车辆上,应当给予陈先生适当补偿。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4S店愿意给予陈先生一定的的经济补偿,并延长发动机维保年限两年,陈先生不再予以追究。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魏国才 邓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