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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被告人获刑十二年

2024-02-27 10:22: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7日讯 为牟取利益,何某基组织雇佣他人非法捕捞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达200余斤,价值超5600余万元。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判处被告人何某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2020年2月间,何某基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同案犯翁某灿(已判刑)合伙购置一艘无船名号的渔业捕捞船,并进行采捕红珊瑚设备改装,共谋采捕红珊瑚。其中,何某基负责筹集船舶购置、采捕运营资金;联系船舶海上接驳、接管红珊瑚及对外销售。翁某灿负责招募船员、驾船出海组织采捕、保管红珊瑚。同年5月,翁某灿驾驶该捕捞船,带领招募的船员从浙江省某海域出发前往东海外海域采捕红珊瑚。而何某基指派亲属负责另二艘捕捞船添加采捕红珊瑚设备改装,并在相同时期、以相同方式参与组织该两艘捕捞船在上述海域采捕红珊瑚。

2020年8月2日凌晨,同案犯董某狮(已判刑)受何某基高价雇佣,按何某基事先授意先后从上述三艘捕捞船接驳7箱红珊瑚和船员。同日凌晨1时许,董某狮驾驶携带红珊瑚和船员的小型船舶返航时被宁德海警局查获。经鉴定、认定,查获的7箱疑似红珊瑚均为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7箱红珊瑚重量为113.503千克(已另案判决没收),总价值为5675.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参与组织非法采捕、运输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何某基组织采捕、运输同宗红珊瑚价值达5675.15万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基起策划、组织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毛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