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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中石化商标 “变脸”加油站被罚

2024-02-28 15:38: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8日讯 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某加油站因侵犯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法院判赔2.2万元。

据悉,经中石化公司了解发现,长汀县某加油站在其加油站顶棚和值班室中使用了与中石化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了中石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石化公司经授权享有商标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维权,系涉案商标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该加油站在其经营的加油站顶棚三面、两台加油机中间的摆物台正面中部以及值班室顶部左侧靠近顶棚的明显位置,使用了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的侵权标识。从远处观察,在驾驶室内的司机难以发现二者存在的细小差异,且该加油站所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亦相同,易使司机无法识别商品来源,进而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性使用。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加油站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因在案证据无法确定赔偿数额,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判决该加油站赔偿中石化公司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合计2.2万元。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邱晗 黄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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