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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4-03-01 15:24: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投资款转为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日讯 投资有风险。当投资项目亏损时,投资者往往会要求退还投资款,而如果双方协商将需要退还的投资款转为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以借款提起诉讼能否获得支持?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潘某某与朋友汪某某协商投资某个项目,后潘某某将15万元投资款汇入汪某某的银行账户。事后,潘某某退出该项目,但汪某某没有立即归还15万元投资款,双方协商将投资款按汪某某向潘某某借款15万元予以结算,并由汪某某向潘某某出具一张借款额为15万元的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潘某某多次催讨,汪某某始终未偿还借款,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某就潘某某投资其某项目的投资款15万元,按其向潘某某借款15万元予以确认,有案涉借条、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支出交易明细和潘某某的相关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汪某某通过借条对潘某某享有的相关债权进行确认,是其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由于案涉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为此潘某某可随时要求汪某某履行还款义务,且潘某某自提起诉讼至该案庭审时止已给予汪某某一个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潘某某现请求还款符合有关规定,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汪某某偿还潘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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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投资者为了降低风险,会要求公司或者其他合伙人出具借条,将投资款转为借款,判断此种情况能否获得支持,要了解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否向公司出资?是否登记为股东身份?由于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若是股东投资公司,在其履行出资义务后,该投资款就是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股东不能随意将出资拿回来,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但股东可以按照一定程序选择以转让股权或公司股权回购等退出公司。

其次,如果是向股东或其他个人投资,投资款也只是转给股东或其他个人,没有办理一定手续登记为股东,双方可以协商将投资款转为该个人的借款或欠款,此时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投资人与该个人之间,可以视为双方就此前的投资达成新的借贷合意,主张借款一般也能得到支持。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