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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小聪明薅平台“羊毛” 福州一网约车司机骗取平台附加费获刑八个月

2024-03-11 10:44: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1日讯  在生活和工作节奏不断加快的今天,及时、精准的网约车出行服务得到了人们的青睐,滴滴出行就是网约车服务的典型代表,然而一些网约车司机却利用滴滴出行平台的管理漏洞,薅起了平台的“羊毛”。日前,福州晋安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网约车司机薅平台“羊毛”的案件,网约车司机潘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潘某系滴滴出行签约的网约车司机,2021年9月至10月间,潘某利用滴滴出行平台漏洞,通过多次编造、虚增订单高速费等,诱导乘客在APP中点击否认附加费后,骗取滴滴出行平台附加费共计人民币30240.67元。2022年9月29日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潘某赔偿滴滴出行公司损失,并得到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潘某到案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网约车能够满足公众多元化出行的要求,是新时代交通出行的重要选择,但个别不法分子试图“空手套白狼”,这一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涉嫌刑事犯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薅羊毛也要守住法律底线,切勿心存侥幸,由此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法官在此提醒:手握方向盘,不仅要保持住行车的安全距离,更要保持与法律红线的安全距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