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男子“凑会”被判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8日讯 近日,上杭县一女子曹某某以民间凑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杭法院以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经查,2021年以来,被告人曹某某发起民间凑会组织,以“凑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虚构会员身份标取部分会钱使用,其非法吸收会员资金共计人民币294.6万元,致会员损失共计人民币104.22万元。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取得部分会员谅解。 上杭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黄萍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