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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刚刚终止妊娠 男方提起离婚诉讼

2024-04-19 16:01: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女方刚刚终止妊娠 男方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驳回起诉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9日讯 离婚是人们的自由,但并不是对离婚自由没有限制,法律对夫妻离婚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在女方孕期、分娩期等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男子隐瞒妻子终止妊娠事实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回顾

阿珍(化名)和阿强(化名)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2020年,阿强因工作变动,俩人分居两地,争吵不断。阿强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于2024年3月起诉离婚。

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阿珍于2024年2月终止妊娠,而阿强在诉讼过程中隐瞒该事实。经核实,阿强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承办法官当庭向阿强释法说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最后,阿强当庭提交撤诉申请书。

法官说法

女方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

女性承担着生儿育女的重任,在怀孕期间、分娩或终止妊娠后的一段时间内,都处于情绪波动大、身体虚弱、需要照顾的状态,在此期间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可能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而针对男方起诉权的推迟,只涉及程序问题,并未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诉权与离婚自由。

此外,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时应当注意:1.如果女方提出离婚,不受本条限制;2.法定期限届满则男方有权提出离婚;3.本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男方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4.在本条所述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仍可以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不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将导致男方人身受到限制或伤害等情形下,法院应当受理。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陈燕敏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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