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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取现后转贷 被判决借款合同无效

2024-01-23 15:21: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此行为影响金融管理秩序,还存在法律风险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3日讯 在社会交往中,一些人碍于“面子”,不好意思拒绝亲戚朋友的借款请求,即使在自有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网贷平台申请贷款也要出借给他人,不仅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严重的可能还会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

那么,从网络平台贷款后转借他人,由此产生的网贷利息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呢?近日,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网贷平台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陈某、喻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5月,喻某以资金紧缺为由向陈某借款,陈某虽然自身也缺乏资金,但出于好意,便从某网贷平台贷款1.5万元后转借给喻某,并约定贷款产生的利息由喻某支付。

借款后,喻某曾在微信中表示愿意支付陈某贷款产生的利息。后经陈某多次催讨,喻某始终未能偿还借款,陈某只能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喻某偿还借款1.5万元及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网贷平台年利率18.25%计算的利息。

法院审理

借款合同无效,利息诉请不予支持

永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称出借的1.5万元系其从网贷平台取现后转借给喻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故陈某与喻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喻某收取的1.5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双方之间关于贷款产生的利息由喻某支付的约定亦无效。陈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自身存在过错,其所主张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喻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某1.5万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再转贷他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通过信用卡套现、白条取现等金融平台套取资金再向他人出借的行为,不仅会影响金融管理秩序,还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借款,出借人不但要承担还款责任,还需承担因贷款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甚至会对自身征信记录产生不良影响,而且出借人想要追回利息损失也无法可依。法官提醒,朋友间借款要量力而行,出借资金应为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给借款人的,将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