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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时不慎滑倒受伤 能否向餐馆主张赔偿

2024-04-16 16:36:02 来源:福建法治报

就餐时不慎滑倒受伤 能否向餐馆主张赔偿

法院:餐馆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在餐馆就餐时,老人因地面湿滑不慎滑倒摔伤,餐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董女士因家中喜事在某餐馆用餐,由于餐馆地面湿滑致其滑倒摔伤。餐馆工作人员及董女士家属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住院治疗50天,花费医疗费3万元,经鉴定,董女士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董女士将该餐馆诉至蕉城法院,认为餐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在地面清洁后未采取措施保持地面干燥致其摔伤,要求餐馆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9016.58元。

餐馆认为,其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护、送医治疗,并垫付相应医疗费,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董女士双手持有大量物品,行走不慎摔倒,摔倒的地方是大厅,地板并没有水渍,不存在湿滑情况;董某无法举证地板是湿滑的,自然餐馆并无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情况,无需负责,如果承担责任,也只能承担次要责任,比例不超过20%。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视频显示,事发当时餐馆未设置地板湿滑警示标识,致使董某未能充分注意地板湿滑状况而不慎滑倒,自然餐馆方存在过错。因视频看不清地板湿滑状态,为此董女士向法院申请要求责令餐馆提交董女士滑倒前2小时至滑倒时的完整视频影像,以证明事发前保洁人员确有拖地、地板湿滑的事实。餐馆超期拒不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法院推定董女士所主张的事发前餐馆保洁员拖地致地面湿滑的事实成立,餐馆存在过错,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

董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当的日常生活经验,其在湿滑地面行走时,应该意识到该处易发生摔倒事件,其对自身行为安全应给予更多注意,行走时应高度小心谨慎、防范危险发生,因其手持重物,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不慎摔伤,对该损害后果其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定餐馆对董女士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70%的责任,董女士对其自身损害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

此案判决是对公共场所经营者一个警示,也是对消费者一个提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提前做好场地风险防范,做足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设置“小心地滑”等警示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消费者在进入公共场所,也要充分注意自身安全防范,做好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在发生意外时,除了第一时间就医治疗外,也应当及时调取保存案发时的视频作为维权证据。

(任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