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债务人无财产可执行 债权人申请代位析产

2024-04-19 15:59: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9日讯 网络上常有这样的报道,债务人对外拖欠巨额债务,却仍和其家人居住在大房子里,一查才知,房产是登记在其配偶或子女名下。那么,该房产能否用于偿还债务?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尚欠李某借款57.5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因陈某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终结了执行程序。2024年年初,李某无意间发现陈某的配偶林某和女儿陈小某名下有一套房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陈某对该房产享有25%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对陈某享有合法债权,执行中因陈某无可执行财产及案涉房产尚未析产而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某有权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虽然案涉房产未登记在陈某名下,但该房产系在陈某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的,且陈小某在购买该房产时年龄尚不足20周岁,现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房产的贷款均是由其支付的。结合《不动产权证书》中关于林某占50%份额的记载,可以认定案涉房产50%的份额为陈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陈某和林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人对案涉财产的权属有作特别的约定或其他法定享有不同份额的情形,故二人对案涉房产各自享有25%的份额。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债权人有权申请代位析产

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常常出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共有财产盘根错节等不利执行的情形。2020年12月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新增加的案由——“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成为破解共有财产执行僵局问题的手段之一。

此案中,案涉房产虽然登记在配偶跟子女名下,但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以该不动产的实际权利状态依法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有权通过代位析产诉讼确认债务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份额,解决执行困境提供新思路。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本报记者 陈静 通讯员 黄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