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扇学生20个巴掌,这个老师太粗暴! 律师:若达到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2日讯 近日,发生在山东德州一小学的体罚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一个7岁半男孩因踩脏地板,遭到语文老师和数学老师连续体罚,并在课后被拽到楼道教训。 11月11日下午,当地联合调查组就此事发布情况通报:目前,学校已根据相关规定对2名涉事教师作出辞退处理,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调查。 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引发公众对教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的广泛讨论。那么,该事件中,涉事老师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学校又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当孩子遇到体罚等教育惩戒时,学生及家长该如何维权…………就公众关注的问题,记者邀请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林培德律师进行详细解答。 事件回顾 35岁的王女士介绍,10月30日下午2时许,其儿子因不慎踩脏语文老师拖过的地板,被语文老师踹了一脚。语文老师不仅要求孩子脱鞋,还将孩子的鞋子扔进垃圾桶。孩子光脚上课,因脚冷自行捡回鞋子穿上。 随后,在数学课上,数学老师认为,男孩未经老师允许就穿了鞋,便连续扇其20多个巴掌,并在课后拖拽孩子到楼道训斥。据视频显示,整个训斥过程持续长达16分53秒。 问题①:涉事老师的行为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林培德律师:视频中,涉事2名老师踹学生、连续扇学生巴掌等动作是一种体罚行为,伤害了孩子的人身健康,可能需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如果造成学生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可能需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该事件中,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小学生,涉事老师或将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倘若体罚学生导致学生受伤达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致人重伤以上的伤害后果,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目前尚未有孩子伤势的详细鉴定报告,但连续扇20多个巴掌并拖拽孩子到楼道训斥,很可能导致孩子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如果经鉴定,孩子的伤势达到轻伤以上,则涉事老师的行为将构成故意伤害罪,将依据2名涉事老师给孩子造成的伤害程度分别定罪。同时,涉事老师还可能面临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如开除公职、吊销教师资格证等。 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以及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给学生造成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学生可以依法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依法要求涉事教师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问题②:当孩子遇到体罚等教育惩戒时,学生及家长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林培德律师:我国法律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发生此类事件后,学生应及时告知家长,家长作为监护人可以先向学校的领导反映,让校长出面对教师予以警告教育。如果教师拒不认错道歉或者赔偿损失,家长可以直接向当地教育局投诉。如果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导致学生身体或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教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孩子受伤情形严重,经公安机关鉴定达到轻伤以上时,还可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问题③:若其他教师撞见涉事教师训斥、殴打学生,是否有责任制止? 律师解答 林培德律师:作为教职工同事,应相互监督,尽力劝阻其他教职工任何不当体罚学生的行为,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放在首要位置。 根据《教师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而不能视而不见或者同流合污。如果其他老师撞见涉事老师训斥、殴打学生未制止,未及时上报学校,违反了教师行为道德规范要求,学校可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置和追责。 问题④:老师殴打学生,学校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解答 林培德律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如学校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同时,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务。 综上,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教师的准入和日常管理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符合教育工作的要求,杜绝过度体罚伤害学生的现象出现。对于发生的体罚事件,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加强对学生的保护和关爱。 如果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之过错,造成不良后果的,若学生家长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学校还需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因此,如学校或者有关监护部门失职,造成未成年人安全隐患,司法机关还可以依法提出司法建议,责令改进。 问题⑤:学生当众被扇耳光可能遭受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各单位应采取哪些保护措施? 律师解答 林培德律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和经济救助。 因此,公检法等单位可以委托或者邀请心理咨询专家对学生进行心理干预帮助,以免遗留任何心理创伤。同时,相互配合,对遭受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律师提醒 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合理的、有限度的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但“教育惩戒”与“以教育之名侮辱学生或者伤害学生”是截然不同的两码事,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不能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以及侵犯对方的受教育权等,也不能伤害到孩子的安全健康,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为教师应当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其他权利,构建良性和谐的师生关系。 此外,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职业素养,督促教师以合理的方式引导学生、激励学生,而不能伤害学生;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师德表现纳入教师评价体系,作为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师的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教育秩序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记者短评>>> 师德失范必须严惩 “‘2·28’湘潭教师殴打学生”事件、“陕西西安一小学教师在操场踢打两名学生”事件、“山东德州教师狂扇学生20多巴掌”事件…………这几年,类似的教师殴打学生事件屡见报端,不仅打在了孩子们的身上,更狠狠地刺在所有关心教育的人的心口上,也刺激到所有家长的敏感神经。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为师者,除了教授知识,更重要的是用自身的道德行为言传身教,引导学生塑造自身完美的人格。然而,个别教师跨越了教育的界限,违背师德,做出暴力殴打学生等恶劣行为,不仅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更是对整个教育事业的抹黑。 因此,对于此类践踏师德底线的行为,辞退涉事人只是第一步!对于已经触犯法律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让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对严重违规者,予以清除教师队伍,以免再伤害到其他学生。唯有如此,才可产生震慑力,警示来者,还学生一个安全、健康、积极向上的学习环境,让每一个孩子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本报记者 林扬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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