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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我父亲病情这么重,看守所不收,法院也说要办暂予监外执行,怎么最后又被收监了?”近日,罪犯徐某某的家属来到三明市沙县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语气里满是不解。“你父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面对家属的疑问,检察人员予以充分释法说理。家属最终表示理解。 徐某某出生于1960年,先后两次在公交车上扒窃。经沙县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徐某某被沙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可在送交看守所羁押环节,因其身患严重疾病,看守所出具《暂不予收押通知书》。法院随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就该案向沙县区检察院征求意见。 承办检察官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绝非“纸面服刑”的通道,更不是犯罪分子逃避刑罚的避风港。病情达到保外就医标准只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前置条件,而非唯一标准。罪犯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是审查中不可忽视的核心要点。 收到法院移送材料后,沙县区检察院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该院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对徐某某病历进行技术性审查,确认其病情在医学层面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与此同时,依托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办案人员重点核查徐某某的社会危险性,从而发现多处疑点:徐某某存在多次盗窃、打架前科劣迹,到案后拒不认罪悔罪,案件材料缺少保证人资质证明以及社会调查评估材料。检察机关当即督促法院补齐相关材料。 接下来的补充调查揭开了更深层的事实:徐某某没有符合条件的保证人;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证实徐某某在取保候审阶段又实施新的违法犯罪,不适合纳入社区矫正。办案人员启动跨区域协作机制,调取相关诉讼文书,查实徐某某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相关犯罪事实已被提起公诉。这份证据,成为认定徐某某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关键依据。 沙县区检察院正式出具书面监督意见:徐某某虽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但无适格保证人,悔罪态度差,且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存在现实社会危险性,建议法院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随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决定对徐某某依法收监执行,看守所依法对其收押。检察机关同步向派驻看守所检察室通报情况,督促监管场所落实医疗救治举措,保障徐某某服刑期间享有必要的医疗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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