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让新闻离你更近!
2026-11-06 16:42:21

几拳落下:不起诉,不等于“没事了”

作者:本报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高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近日,大田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依法不起诉。但案件并没有就此画上句号,检察官通过刑行反向衔接机制,刘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2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5年8月,刘某、林某与郝某等人在大田县某饭店吃饭。席间,林某与郝某发生争执,郝某情绪激动,将一啤酒瓶砸碎后手持剩下的半截酒瓶指向林某。刘某因担心郝某伤害林某,遂起身上前用拳头击打郝某,并将郝某放倒在地。郝某倒地后,刘某再次用拳头击打郝某。经大田县公安局鉴定,郝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今年5月,案件被移送至大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依法作不起诉决定。

刘某被不起诉后,大田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向大田县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刘某行政处罚。大田县公安局采纳《检察意见书》内容,对刘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2日,并处罚金100元的处罚。

检察官说法

生活中,不少人对“不起诉”存在误解,以为检察院不起诉就意味着“没事了”。此案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免除行政违法责任。触犯法律,必定要承担相应后果。根据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政处罚来避免“不诉不罚”的情形。

“刑”与“行”,两条线,各管各的罚。刑事责任由刑法调整,行政责任由行政法规调整。被不起诉人虽然没有被判刑,但依然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后果。这就是“刑行反向衔接”制度的意义所在——即不让任何一个违法行为因“不诉”而“不罚”。

检察官提醒

这起案件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动手伤人就是违法。即便因为情节轻微被不起诉,行政处罚依然会如约而至。

刑事案件办结了,行政案件可能才刚刚启动。“不诉不罚”的“真空地带”早已不存在,刑行反向衔接机制让每一件不起诉案件都要“回头看”,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法律回应。

面对冲突,冷静才是第一选择。动手之前想一想:这一拳打下去,你的行为是否能承受它的所有后果——不仅仅是刑事追责,还有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那伴随一生、无法抹去的违法记录。

人生没有“撤回键”,每一拳都有它的代价。守住法律底线,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头条推荐
热图推荐
精华推荐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