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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6月7日公告

2022-06-07 15:50: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梁海蒙:

本院受理原告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海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3民初979号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举证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江见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告江见聪信用卡纠纷一案,案件号为(2022)闽0481民初1481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偿还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1929.77元,利息295.92元,违约金312.6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5月7日,2022年5月8日开始停计息费),合计2538.29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曾凡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告曾凡炼信用卡纠纷一案,案件号为(2022)闽0481民初1579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偿还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37077.05元,利息3375.48元,分期手续费790.2元,违约金7604.57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4月6日,2022年4月7日开始停计息费),合计48847.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李月笙: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月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8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黄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强与被告黄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8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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