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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照片被用作朋友圈广告 法院:微商承担侵权责任

2022-06-08 21:19: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8日讯 微商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网上照片作为朋友圈广告宣传,是否构成侵权?近期,一微商因转发使用他人的照片、视频并添加广告文案用作产品宣传推广被诉至南安市人民法院洪濑法庭。经调解,微商向被侵权人真诚道歉,并主动支付赔偿费2000元。

黄某系一名在校女大学生,平时喜欢将个人照片、日常视频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分享交流。

今年2月,黄某无意中发现微商文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就将自己的照片、视频发布至朋友圈,而后又擅自将她的照片、视频添加广告文案用作产品宣传推广。

对此,黄某向文某提出其擅自发布照片、视频的行为不妥,但文某并不认为自身存在过错。多次交涉无果后,黄某遂于今年4月将文某诉至法院,要求文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

南安市人民法院洪濑法庭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王正平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调解初期,文某认为自己仅仅是从网上找了几张照片,不存在任何问题,不愿意配合调解工作。

考虑到该案责任划分清楚,且被告远在广东,王正平多次通过电话与文某沟通,耐心讲解有关法律知识,使文某认识到了自身错误。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文某立即删除所有侵权照片、视频,向黄某真诚道歉,表示以后会注意自己网络行为,并主动支付黄某2000元。黄某主动至法院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官介绍,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主要指侵权通过网络形式进行,具体侵犯的权益可能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人格权。当侵权发生,被侵权者应告知侵权者,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如果侵权者置之不理,可以采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互联网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将网络作为犯罪平台,恣意实施网络诈骗、网络诽谤等行为,不仅伤害了受害人的感情,降低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而且严重扰乱了网络环境,更可能使自己遭受牢狱之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一定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如果不想自己的隐私被别人盗用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要轻信或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谨慎添加陌生人为好友,在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发布自己照片时,尽量对陌生人进行分组。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瑞婷 孙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