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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6月11日公告

2022-06-13 14:52: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刘育琪:

本院受理原告黄璐珊与被告刘育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60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1日

周水同: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周水同信用卡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 0602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1日

张文权、周少宁:

本院受理(2022)闽0125民初1562号原告林立嵩与被告张文权、周少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1日

黄启泉:

本院受理原告长汀县濯田金长水泥零售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水泥款110869元及利息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1日

余露荣:

本院受理(2022)闽0428民初642号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余露荣归还原告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49615.22元、利息及违约金12870.77元及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3月5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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