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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7月28日公告

2022-07-28 12:58: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游六宝: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1.判令你归还普惠金融卡借款本金9449.24元、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1974.75元、卡服务费200元及违约金2186.97元(截止2019年5月21日),合计13,810.96元,之后的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按普惠金融卡合约规定计算至还款日止;2.判令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三)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8日

刘元兴:

本院受理原告胡基华与被告刘元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并定于2022年9月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8日

喻基文:

本院受理(2022)闽0428民初774号原告吴天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8日

范家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玉梅与被告范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闽0481民初22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8日

姜锡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锡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闽0481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姜锡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900元、支付利息1675.29元,合计40575.29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14日),并按案涉《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22年3月15日起继续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8日

沈剑兴、陈琼琼: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剑兴、陈琼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8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8日

陈兆金、林满珍:

本院受理(2022)闽0481民初2127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与被告陈兆金、林满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9月20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3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8日

陈水姬: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闽0427民初1591号】,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伍万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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