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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8月31日公告

2022-09-06 16:52: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公 告

(2021)闽04破10号之一

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裁定宣告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潘定平、刘秋英:

本院受理(2022)闽0403民初3621号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定平、刘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9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秦建勇:

本院受理(2022)闽0403民初3624号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小兰、秦建勇、郑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9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刘志君:

本院受理(2022)闽0403民初3548号原告三明联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8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陆美珠:

本院受理原告严绍明与被告邓凡清、陆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03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李文鹏、三明市嘉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了(2022)闽0403民初3079号原告三明荣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鹏、三明市嘉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6日下午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安路69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张建:

本院受理了(2022)闽0403民初27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与被告张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11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安路69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连益根:

本院受理原告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3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戴永平(男,公民身份号码350323197806162214):

本院受理原告黎建国与被告戴永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余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802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戴永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黎建国劳动报酬6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戴永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四楼立案庭速裁组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傅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项何长诉被告傅春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河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陈红梅、肖光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超与被告陈红梅、肖光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白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林甲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明茚与被告林甲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8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白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丁莺、林勇:

本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诉丁莺、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02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陈友林:

本院受理李秀英诉陈友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1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李秀英与陈友林离婚。 二、婚生子陈龙云由李秀英直接抚养,陈友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婚生子陈龙云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发票由李秀英、陈友林各承担一半,以上费用支付至婚生子陈龙云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600元,由李秀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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