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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9月1日公告

2022-09-06 16:53: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公 告

我司职工:赵山奎51052519751223713X,已于2022年8月25日擅自离开公司,根据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多次通知其进行离岗健康检查无果。现请以上人员自登报之日起15天内回公司进行离岗健康检查,逾期将按自动离职处理,一切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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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日

曹参勇:

本院受理原告孔秋英与被告曹参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日

王龙元: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森与被告王龙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日

吴丽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支行与被告吴丽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602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日

李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支行与被告李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602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日

徐生裕:

本院受理原告游坤平与被告徐生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802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生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游坤平借款3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应扣除徐生裕已支付的14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徐生裕负担582元,由游坤平负担1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速裁组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日

陈少清:

本院受理(2022)闽0125民初2693号原告杨春敏与被告陈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日

陈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叶丽与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闽0481民初24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日

崔赛健:

原告陈为亮与被告熊伟、崔赛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详,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闽048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日

李淑梅:

本院受理原告林玉燕与被告李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8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李淑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林玉燕医疗费28562.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7,166元、误工费15,724元、残疾赔偿金102,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6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164472.45元。案件受理费4,32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27元,由林玉燕负担738元,由李淑梅负担4,18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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