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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写欠条 增加原告维权难度

2022-10-13 11:11: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有违诚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3日讯 老王打官司追讨劳务费,收到法院传票的一方却“一头雾水”,称不认识原告……近日,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上半年,老刘雇佣老王的建筑工程队为自己承包的工程做泥水。工程完工后,老刘迟迟未能结清劳务款,后以杨某的名义出具了《欠条》和《还款协议》交老王收执,承诺于2021年10月之前分三期还清尚欠的6万元劳务费。出具欠款凭证后,老刘陆陆续续偿还部分款项,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老刘仍欠14800元。无奈之下,老王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向杨某送达了诉讼材料。但杨某向法院反映根本并不认识老王,也未承包过任何工程。老王多次找老刘,才核实了老刘的真实身份信息。随后,老王以老刘为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刘支付未付清的劳务费、违约金以及因老刘的不诚信行为导致其多次往返法院的误工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刘负有及时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逾期还款需支付违约金,故法院对老王主张的劳务费和违约金予以支持。此外,老刘冒用杨某的身份出具《欠条》和《还款协议》,导致老王错误地以杨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后撤诉核实老刘身份信息,再以老刘为被告重新提起诉讼,这不仅损害了杨某的名誉,也增加了老王的维权成本,有违诚信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同时严重扰乱了司法审判秩序。该行为导致老王两次提起诉讼,较一般诉讼维权案件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造成了老王额外的误工损失。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酌定该损失按老王3天的误工费支付。

法院判决,老刘支付老王劳务费14800元、违约金6000元、误工费592.8元。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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