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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11月17日公告

2022-11-17 15:57: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遗失声明

连城县莲峰曾峥食品店不慎遗失连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27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许可证编号:JY13508250016999,现声明该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作废。

连城县莲峰曾峥食品店

2022年11月17日

赖克棣:

本院受理原告刘继达与被告赖克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81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7日

冯艳:

本院受理原告池大妹与被告冯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81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确定如下内容:冯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池大妹22,813.93元;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池大妹负担280元,由冯艳负担1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7日

陈启连:

本院受理原告三明永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启连、厦门市致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81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确定如下内容:一、陈启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三明永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路产损失15040元。二、厦门市致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对第一项损失中的9024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三、陈启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三明永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4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556.48元。四、驳回三明永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90元,由陈启连负担,由厦门市致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1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7日

赖国健:

本院受理原告计鸿羽与被告赖国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81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确定赖国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计鸿羽借款本金21,000元;并以21,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2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为止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赖国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7日

杨腾梨、郑宜水: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君与被告杨腾梨、郑宜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81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确定杨腾梨、郑宜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王丽君2,143.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腾梨、郑宜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7日

福州鑫磊纺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永春与你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榕航劳人仲案字[2022]第770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长乐区首占镇广场南路813号五层511办公室;联系电话0591-28882236。

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

福州市长乐区鹤上盈永信建材商行:

本委受理申请人林鹃与你公司关于工资等争议一案【榕航劳仲案(2022)1575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答辩期满后2023年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第二仲裁庭(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文松路666号11号楼4层41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本委地址: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镇文松路666号321办公室;联系电话:0591-28885601。

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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