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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12月9日公告

2022-12-09 16:05: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泰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国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泰华公司名下位于泰宁县杉城镇松光坊(松光三期)1-13\15幢1-3层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信评报房字(2022)第1112号评估报告书及价值告知书。内容如下:泰华公司名下位于泰宁县杉城镇松光坊(松光三期)1-13\15幢1-3层不动产价值为300772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请求评估部门重新核价,如你在期限内不提异议,也无请求,本院将以评估价作底价,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或变卖。如无法拍卖、变卖的,本院将自行采用其他方法处置上述物品。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9日

温秀平、傅宝坤、温秀均: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温秀平、傅宝坤、温秀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29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温秀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二、温秀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上述借款利息;三、傅宝坤、温秀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傅宝坤、温秀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温秀平追偿。案件受理费239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4415.4元,由温秀平、傅宝坤、温秀均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9日

黄炫:

本院受理原告邓斌昌与被告黄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余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802民初84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黄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斌昌支付尚欠安装款等计31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31000 为本金、按年利率3.7%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75 元,减半收取计287.5 元,由黄炫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组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9日

黄长贵、王玉珍:

本院受理原告钟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承办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9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2年12月7日股东会决议,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36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8600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5305985256

联系人:林瑞明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乾龙新村416幢25层3号

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9日

债权转让通知公告

卢伟兵:

根据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 0302 民初 2446 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第四项内容:【四、夫妻共同债权:叶俊洪对卢伟兵享有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2民初6292号民事判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3民终1588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债权全部转移给陈兰梅所有。】特公告通知卢伟兵自本公告之日起向陈兰梅履行还款义务。特此公告!

陈兰梅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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