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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12月23日公告

2023-01-03 17:00: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22年12月15日02时13分许,漳州海警局诏安工作站在诏安头附近海域(23°34.355′N,117°18.756′E)查获一艘船身未涂刷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标识的平板船,船身外架结构为钢质,船板为木质,船长约17.4米,船宽约4.8米,甲板中部有一部志同牌起吊机(未发现铭牌,仅有一个摆线液压马达铭牌,产品编号:ZMS-200)*船尾有一部柴油发动机(铭牌丢失,机身另附有6108系列柴油机铭牌标识,型号:QDJ273A),船上未发现相关船舶证书及相关所有权人信息。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该船舶所有人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单位认领,逾期我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联系电话:0596-3566110,联系地址:漳州市诏安县梅岭镇下河村商业街2号。 )

漳州海警局诏安工作站

2022年12月23日

认领公告

2022年12月15日02时03分许,漳州海警局诏安工作站在诏安头附近海域(23°34.370′N,117°18.770′E)查获一艘船身未涂刷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标识的平板船,船身外架结构为钢质,船板为木质,船长约18米,船宽约4.8米,船尾有一部玉柴牌柴油发动机(因铭牌腐蚀,未能查看其余具体铭牌信息,),船上未发现相关船舶证书及相关所有权人信息。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该船舶所有人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单位认领,逾期我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联系电话:0596-3566110,联系地址:漳州市诏安县梅岭镇下河村商业街2号。)

漳州海警局诏安工作站

2022年12月23日

胡丽琴: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三明沙县支行与被告胡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7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认领公告

2022年12月15日02时10分许,漳州海警局诏安工作站在诏安头附近海域(23°34.360′N,117°18.760′E)查获一艘船身未涂刷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标识的平板船,船身外架结构为钢质,船板为木质,船长约19米,船宽约4.8米,船尾有一部玉柴牌柴油发动机(额定功率/转速为219KW/1500r/min,因铭牌腐蚀,未能查看其余具体铭牌信息,),船上未发现相关船舶证书及相关所有权人信息。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该船舶所有人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单位认领,逾期我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联系电话:0596-3566110,联系地址:漳州市诏安县梅岭镇下河村商业街2号。)

漳州海警局诏安工作站

2022年12月23日

认领公告

2022年12月9日,漳州海警局东山工作站联合东山县西埔镇人民政府开展“清港清湾”专项行动时,在东山县西埔镇冬古沙矿码头附近海域(23° 39′ 396N,117° 27′517E)发现一艘大马力快艇,未涂刷船名船号,船籍港不详,玻璃钢质,船长约9米,宽约1.5米,吨位约1吨,无船员,船上挂有雅马哈发动机一台约300匹。经漳州海警局东山工作站和西埔镇人民政府共同多方排查,仍无法核实该船舶所有权人,现依法予以公告,请该船舶所有权人持相关船舶证件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我海警机构说明情况,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予以处置。(联系电话:19859060530 0596-5872110,联系地址:漳州市东山县铜陵镇文峰街919号)

漳州海警局东山工作站

2022年12月23日

严绍贤:

本院审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7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游文顺:

本院受理原告王益琴与被告游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肖由伟: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由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9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及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肖由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普惠金融卡借款本金9,233.33元;二、肖由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及违约金(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及违约金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和《普惠金融卡分期还款协议(信用类)》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三、驳回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5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293.5元,由肖由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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