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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探望权纠纷

2023-01-11 15:25: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诉前调解化心结,调后回访促履行,平潭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探望权纠纷——

不让父母的关心陪伴“缺位”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1日讯 行使探望权,不仅是父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需求。在日常处理家事纠纷中,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权的情况时有出现。因此,在对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诉前调解成功后,平潭法院调解员近日又对该案进行电话回访,确保对未成年人探望权问题得到妥善处置。

夫妻离异生怨恨 探望子女引纠纷

许某与陈某原为夫妻关系,于2015年4月31日生育女儿小陈。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导致矛盾不断累积、争吵愈演愈烈。2016年10月14日,许某与陈某在平潭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婚生女归陈某抚养,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由陈某负担,许某每月可探视孩子两次,但未就具体探视方式、时间达成一致。

离婚后,许某思女心切,多次上门想要探视女儿,但均被陈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阻碍。为此,许某曾寻求当地村委会帮助并电话报警求助,但均无明显成效。

陈某对许某心存怨气:“她连家庭都不要了,现在为什么还要来看女儿?她能给孩子树立什么榜样!”

许某则认为,婚姻是大人之间的事,女儿年纪尚小,也需要母亲的陪伴和关怀,陈某剥夺了她与女儿相处的权利,导致母女感情愈发冷淡,不利于女儿的成长。于是,许某将陈某起诉至平潭法院,要求判令陈某协助其履行探望权。

诉前调解化心结 和解协议终达成

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且母亲为见女儿情绪激动、甚至寻求警方介入。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平潭法院将该案转入诉前调解,并及时联系男方陈某。谁知,电话那头的陈某听到涉及的是探望权一事,情绪激动起来:“即使上法院,我也不同意让她见孩子。”陈某并不愿意进行调解。

但调解员仍未放弃调解工作,多次打电话与陈某“唠家常”。在聊天中,调解员了解到,女儿的抚养费均由其自行承担、负担较重,其认为许某不定期地探望女儿,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孩子的学习,也会影响其现在的生活,故其不想让许某探望女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在一定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抚养费的承担问题并不影响法定探望权的形成和消灭。”特邀调解员一方面通过释法析理,向其解释了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结合“情与理”,引导其为了女儿小陈的健康成长,应让母亲多探望女儿。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陈某作出让步,表示愿意让许某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孩子,许某也表示会与陈某协商约定探望的具体时间。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就探望的具体时间达成调解协议,许某可于每月第一、第三星期的周五晚上探望女儿小陈。该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调后回访促履行 案结事了护和谐

“多亏了你们,让我见到了女儿,女儿现在跟我的关系近了不少。”案件结案后,近日,在调解员电话回访中,当事人许某表达了对法院调解工作的感激之情。

调解员通过回访就双方的生活、工作、子女的成长情况及探望权履行情况进行了关怀,提醒当事人要切实履行调解书义务以及作为父母的责任,要注重对婚生子女的心理疏导,最大限度降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影响。这起因探望子女产生的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取得了“案了事了”的良好效果。

(李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