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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文明执法 不亮证又何妨?

2015-10-16 16:45:19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5日讯 最近,网络上爆出一段邯郸市交警执法的视频。视频中,司机看到交警开非制式警车,要求看其执法证,一交警称“你香港电影看多了吧”;另一交警称,“执法证是单位内部证件,不是给你看的”。对此,邯郸市交警支队回应,正在调查中。(据9月24日京华网)

对此,大部分网友将矛头直指警察,认为警察执法时必须出示执法证,否则就是违法,可以不予配合。那么警察执法时到底是否应当出示执法证?不妨先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可是《人民警察法》第23条也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该规定表明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其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其二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二者只要符合其一即可。那么问题来了,当《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就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规定不一致,到底应该听谁的?

从法律优先适用角度来看,《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均属法律,但是因为《人民警察法》系特别法,所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也就是警察执法时如果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可以不用出示执法证。因为佩带警察标志,足以表明其警察身份,所以警察执法不出示执法证本身并不违法。因此部分网友提出的交警违规执法的观点并不正确。

但是不违法并不表示视频中两名警察的行为值得提倡和肯定,相反,应该予以批评,甚至警告。回到该事件中,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基于一般的法律常识认为交警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证的判断和要求本身并不过分,也是公民行驶监督权的一种表现,可以说是合情合理。交警虽然可以选择不出示执法证,但是也可以选择出示执法证,特别是在当事人强烈的合理要求下。如确实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办法出示执法证,完全可以和当事人解释清楚,把相关的法律法规说清楚,而非以“你香港电影看多了吧”和“执法证是单位内部证件,不是给你看的”等雷语严词拒绝。

执法要讲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当事人并非不愿意配合执法,而是因为部分执法者的执法方式和执法思维离文明执法仍有差距,容易让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可见,在讲究公民体验、公民感受的今天,执法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也要在文明执法上多下工夫、多花心思。

(周瑞壬 作者系漳浦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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