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集美大队向“带病”运行的罐车说“不”!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0日讯 日前,一部危险化学品车辆本来停在路边,驾驶员看到交通执法车辆经过,突然启动想往其他方向开走。这一举动引起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集美大队执法人员的注意,执法人员上前一查,原来,该运载柴油的罐体已过检查日期,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车辆所属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月3日午,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集美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到软件园三期松山段时,发现一辆形迹可疑的危险化学品车辆,随即上前检查。驾驶员表示该车运载一吨柴油,准备前来软件园三期工地为车辆加油。执法人员现场绕着车辆检查,发现罐体原本喷涂检查日期的位置已变得斑驳难辨,只能看出下一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月,显然已经过期一个月。 执法人员随即提出需要查看此车辆的罐体检验合格证书,同时也让车辆随乘押运员提供车辆该趟次运单。但此时驾驶员及押运员却变得支支吾吾,半天无法出示。 直到执法人员再三强调后,驾驶员才从手机微信聊天界面里点开一份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定期检验报告及危险货物运单,且报告和运单均为补录的。检查过程中,细心的执法人员还发现这辆罐式车辆定期检验报告的检验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也就是说,该车本应在2023年1月9日前进行罐式车辆检验,现已超期快一个月。 对此,执法人员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对涉案车辆所属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开具相应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车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定期检验。本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 法条链接: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江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