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鼓楼法院审结福州市首例返还冷冻胚胎案
当事人对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及处置的权利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7日讯 一些高龄女性为了提高受孕率选择冷冻胚胎,存放在医院冷冻保存的胚胎可否取回呢?日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市首起关于冷冻胚胎返还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医院将当事人存放的6枚人体冷冻胚胎返还给当事人。 2018年11月,王某夫妇委托某医院冷冻保管胚胎6枚,后王某夫妇想换一家医院试行辅助生育,要求取回胚胎时,却遭到医院拒绝。医院认为王某夫妇贸然取回可能是要进行胚胎性别鉴定或其他违法行为,且王某夫妇并无自行保存胚胎的能力,为避免保管不当造成意外以及胚胎外流引发道德风险,不同意返还案涉胚胎。双方交涉未果,王某夫妇遂起诉至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返还委托其保管的6枚冷冻胚胎。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含有王某夫妇的DNA等遗传物质,与王某夫妇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因此,王某夫妇对保存在医院处的6枚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及处置的权利。而医院基于潜在风险来否定王某夫妇的正当权利主张,就法律或法理而言尚缺乏充分理由。在王某夫妇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将冷冻胚胎保存在医院处的情况下,医院应将案涉胚胎返还,故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王某夫妇存放在其院内的6枚人体冷冻胚胎返还。 (李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