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3年3月7日公告
永安市旺家装饰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市康辉木地板经营部与被告永安市旺家装饰商行(经营者邱禹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号为(2023)闽0481民初381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材料款1426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范观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如民与被告范观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闽0481民初56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厦门新景建材城有限公司、福建好福致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闽0481民初748号原告冯永灶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厦门新景建材城有限公司、福建好福致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闽0481民初747号原告冯尤春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李月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衍茂与被告李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 闽048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月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姜衍茂借款本金15000元、支付利息6205元(截至2022年11月18日);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的标准,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同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吴忠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严烘坡与被告吴忠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闽0481民初5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与被告福建省燕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81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