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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3年4月5日公告

2023-04-06 16:28: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遗失声明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工会委员会不慎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一份。核准号:J4030004184401,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宁德分行营业部, 帐号:359008890013000018813。现声明作废。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

支公司工会委员会

2023年4月5日

郑生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火姑与被告郑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3)闽0427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郑生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王火姑借款本金72000元;二、郑生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王火姑支付违约金,从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三、驳回王火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罗万基:

本院受理原告康金英与被告罗万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427民初64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8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9月13日支付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组织成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遗失声明

台江区祖桂餐饮店不慎遗失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6日签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壹份,许可证编号为JY23501030031587,现声明作废。

台江区祖桂餐饮店

2023年4月5日

遗失声明

兰斌遗失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名称:福安市娘家舅小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1MA31K5X81H,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兰斌

2023年4月5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简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内书:建瓯市简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编码:35078310005566;规格:4.0cm),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简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4月5日

林理平: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与被告林理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403民初14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届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文英与被告林玉泉,第三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叶寿椿与被告林玉泉,第三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叶剑辉与被告林玉泉,第三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三案分别定于2023年5月23日9时00分、11时00分、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郑用山:

原告张美青与被告郑用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125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永泰县人民法院嵩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福建传成茶文化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杨瑞与被申请人福建传成茶文化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2023)榕仲受70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将于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组成仲裁庭,于2023年7月14日上午9:30在本会第二仲裁室开庭审理。请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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