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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3年4月13日公告

2023-04-13 14:57:0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闽0302执435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消防救援支队与被执行人方沧海、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方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艺晓建材经营部物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闽0302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方沧海、莆田市方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艺晓建材经营部应于2022年10月7日前为莆田市消防救援支队腾退、清空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学园路图号105的土地东南方向的三层建筑。执行过程中,经现场勘察,上述三层建筑物中仍有物品未腾退、清空。经询问被执行人方沧海,被执行人方沧海陈述其并非上述物品的所有人,上述物品系案外人安淑清、陈亮进、蔡顺标所有。但截止到目前并未发现上述物品所有人主动向本院申报物品所有权及其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其他占用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学园路图号105的土地东南方向的三层建筑的占用人于2023年4月7日前腾退、清空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学园路图号105的土地东南方向的三层建筑。逾期拒不腾退、清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对于后续屋内物品的处理,本院将经盘点登记造册后交申请执行人暂时保管,保管期限为一年。物品所有人应在保管期限内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领取,逾期未领取的将视物品所有人放弃上述物品的所有权。对于保管期限届满后的物品,本院将按遗弃物处理,由此产生的物品毁损、丢失的风险由物品所有人自行承担。同时,对于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或其他占有人,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或其他占有人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锦斌,联系方式:0594-8982370

联系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学园南街1388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3日

安溪县林业局公告

唐育强:

你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安林罚决字[2022]第1-78号,处罚决定主文“1.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2倍的罚款,即4412㎡*15元*2.2+261㎡*10元*2.2=151338元。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多次寻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林罚决字[2022]第1-78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林罚决字[2022]第1-78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595-23232366。

联系地址:安溪县金融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1208室。

特此公告。

安溪县林业局

2023年4月13日

公 告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裁定受理福建华榕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0月21日指定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华榕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经管理人通知福建华榕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移交公司公章、证照和财务账册等,福建华榕超市集团有限公司未能依法向管理人移交福建华榕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原件。现管理人声明:福建华榕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遗失,并自人民法院指定福建华榕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之日即2022年10月21日起作废。特此公告!

福建华榕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4月13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3年4月12日股东会决议,福建隆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418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283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8659973105 联系人:陈金龙

联系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武林北路2号(阳光花园)11幢11层1001室

福建隆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3日

曾念平:

本院受理原告林光明与被告严政华、曾念平、严永和、吴轶佳、卢恰发、第三人邱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林光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撤销明溪县人民法院(2022)闽042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内容;2、改判。】、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公告期满本院将移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3 日

吕鹏金:

本院受理原告周兴桂与被告吕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闽0821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3 日

公 告

本院已于2023年3月3日裁定受理福建众诚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12日指定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众诚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福建众诚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5月15日前,向福建众诚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武警支队路口尤溪商会大厦10楼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65000;联系人:陈丽珍律师;联系电话:13774501189、办公电话:0598-830582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5月31日上午9:00于本院第十八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内容详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3日

丁秀美:

本院受理原告姜明极与被告丁秀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48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丁秀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尚欠姜明极的货款7000元,支付欠款利息740元(截至2022年10月31日),并以尚欠货款为本金,按月利率 10‰的标准,从2022年11月1日起继续支付利息至欠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同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3日

王路平: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路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48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HT9030430210001545《最高额借款合同》;二、王路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43,204.17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财产保全费460元,合计900元,由王路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3日

苏奕彬:

本院受理原告蔡增峰与被告苏奕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答辩状纸、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万元、利息22122元,合计82122元,并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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