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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有多远—— 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2023-07-06 11:26:39 来源:福建法治报

回顾这十几年的读书经历,我的阅读更多是带有实用目标,很少有那种放松的心情,因此也很难进入一种轻松自如的读书境界。就像学者所说:“有人的命就是替人读书,因而常常无法享受阅读的愉快。如果他受毕生之苦,甘之如饴,非要别人和他一起吃二遍苦,受二茬罪,而不是替人分劳省力,那是不仁之至也。”

在法律史领域,瞿同祖先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可谓扛鼎之作,他的写作意图是朝向几千年的时间层垒,朝向十几亿人这个质量的惯性。一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400多页,我断断续续读了5年多。每次读它,都停留在了前言部分。这种每隔十几页就想让人放弃的阅读大山,要么是在学生时代为了写论文而莽撞去翻,要么是遭遇了某种精神困境去翻。这段时间利用出差候机、会后空闲时间,我一鼓作气把它翻完了,禁不住长出一口气。

关于此书,我的读书经验是如同剥洋葱。第一次读时只能剥最外面的一层。这些信息包括作者的讯息、著作的基本内容等。瞿同祖先生是历史学家,湖南长沙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创作于抗战时期,由其在云南大学与西南联合大学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讲稿改写而成。《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主旨有两个:一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二是讨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全书共分为五个章节:家族、婚姻、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学思想。全书又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前四章,中国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秩序。第二部分为最后一章,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从中国法律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看,儒家和法家影响最为深刻。

剥到第二层,就可以看到作者的研究旨趣所在。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各章节的名称上看,这是一部从下往上看的历史,从家庭这一微观的角度切入,分析中国人朴素、传统的家族观,进而投射到整个社会治理上。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在家族中以父权为核心形成一个以血缘为度量的同心圆,构建家族内部秩序,而婚姻关系则使得各个独立的同心圆产生交集,形成长幼亲疏格局。在家族之上,整个社会则是由阶级构成,形成一种尊卑上下格局。每个个体在这一社会结构中都有自身的位置,或尊或卑,或主或从,或贵或贱,每个人都有一个专属自身社会地位的烙印。

所谓三纲六纪,不仅试图调节君臣、父子、夫妇这三对基本社会关系,而且也按照儒家思想,明确指示出了宗族、家庭、师生、朋友之间分别应当遵循的道德关系和交往方式,可以说对古代中国社会所能够形成的各种人类关系形式无一例外都做出了规范。而名教制度是儒家思想的基石。当齐景公询问孔子治国之道时,孔子给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八字箴言,意思是只要每个身居其中处境的人,都像一个国君应有的样子为人君、像一个忠臣应有的样子为人臣、像一个父亲应有的样子为人父、像一个儿子应有的样子为人子,那么自然就天下大治了。儒家名教思想,用现代哲学的话说,就是认为只有首先将客观世界在头脑中形成的概念加以澄清,将概念之间的关系理顺,找到概念所指的事物应当具有的理想状态,使其完全符合儒家经典所描写的样子,客观世界才能随之改变。哲学家冯友兰认为,儒家名教制度,颇类似于希腊哲人柏拉图的理念论思想。正在通过将抽象的名词及其相互之间的理想化表达出来,儒家才在具体世界之外建立起了人、事、物应当遵循的法度和准则。在这个意义上,儒家经典不失为古代中国版的《理想国》,而名教制度也从根本上为社会关系和个体行动指明了最终的努力方向。小至于家,大至于国,“等级”二字成为构筑中国社会之核心所在。“法”与“礼”结合,成为维护这一有序的等级结构的工具。

书读到此处,再向里剥就要进入到价值观层面。那么,什么能接得住这个今天仍难以超越的法制史巨著呢?我认为,唯有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古代传统文化赋予我们的时间感。历史的远去,无数的时间像翻书一样,不断将文明的新信息叠加在旧信息上。后世的人们重新审视历史时,应该从多种角度透视历史的重重迷雾,应该获得比当时人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冷静的心态,获得比当时人更加深刻的结论,并开掘出他们未曾认识及不可能认识到的潜在意义。

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运用法律社会学方法,把“法律之内”拓展到“法律之外”,强调了法律与社会结构以及文化的关系。法律不是孤立静止的存在,而是在与社会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不断地塑造与被塑造。因此,只有充分了解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内涵。五千多年的中国文明赋予中国社会深厚的法文化底蕴,孕育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对人们适法取向产生了独特的价值导向。在瞿同祖先生看来,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主从之争成为回荡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段交响曲,其中涉及儒家“礼法合一”与法家“一断于法”的主流之争持续了几百年,经历了“儒法之争”的相互攻讦到“儒法合流”的默契认同,后经整合始成定式,成为古代中国进行法律治理社会的指导思想,其中一些思想已经深刻地影响了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如我国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是对中华法系“德主刑辅”传统的创造性转化;我国刑法的“死缓”等制度,是对中华法系“斩监候、绞监候”制度的创造性转化;我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主体“两户”的规定,是对中华法系重视家庭、家族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等等。

永远有多远?那是几千年几万年几十万年,那是一种被时间化的距离,其实也是咫尺之遥。中国传统法文化,经过数千年风雨历练,无声无息地深植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内在于中华民族与我们每个人的生命中。“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传统与现代在此历史相遇并守望前行,必将在新时代大放异彩。

(黄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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