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注销公司后,还能追讨未还的债吗?

2023-07-21 15:49: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注销公司后,还能追讨未还的债吗?

法院:公司注销,拖欠公司的债务并不会因此消失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1日讯 公司注销后,即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此时,如果投资人发现还有人欠公司债务未还,怎么办?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9年9月,厦门某食品公司登记成立。经营过程中,该公司与黄某形成长久买卖关系。2019年5月至9月,黄某多次向该公司购买食品,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但黄某在提货单收货人处签名确认。在支付部分货款后,黄某尚有货款57400元未支付。

2021年7月5日,陈某、纪某作为该公司全体投资人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等事项。2021年7月26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该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准予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后,面对公司股东的催讨,黄某称货款是欠公司的,便于2021年12月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黄某尚欠厦门某食品公司货款57400元”,并在欠款人处签字盖手印。

欠条出具后,黄某仍拒不还款。经催讨未果,作为公司注销时的股东,陈某、纪某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尚欠的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该公司交货后,黄某出具欠条确认还款义务,却至今未付款,已构成违约。现该公司股东陈某、纪某诉求黄某支付货款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应向陈某、纪某支付货款57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说法

公司注销,拖欠公司的债务并不会因此消失。公司注销时,投资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虽然承诺公司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算完结,但该承诺并不是向债务人作出的,不会产生免除债务人债务的法律后果。公司注销后,如果发现确有遗漏清算的债权的,即尚有债权未经依法清算的,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向公司的债务人提起诉讼。

法官提醒

虽然司法判决不会放任欠债不还的失信行为,但作为公司投资人,无论是注册公司还是注销登记,都应尽到审慎义务,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